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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袍使用須知 3
三  學員應於下列場合穿著學員袍:
    開訓典禮時。
    結訓典禮時。
    赴院、檢學習,隨同指導法官、檢察官開庭時。
    其他經指定之時間、場所。
民國 91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3
三  學員應於下列場合穿著學員袍:
    開訓典禮時。
    結訓典禮時。
    赴院、檢學習,隨同指導法官、檢察官開庭時。
    其他經指定之時間、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