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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袍使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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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袍使用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3
三 學員應於下列場合穿著學員袍: 開訓典禮時。 結訓典禮時。 赴院、檢學習,隨同指導法官、檢察官開庭時。 其他經指定之時間、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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