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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袍使用須知 1
一  為確立學員學習司法官之身分,特設計學員袍服式,如附圖,並訂定
    其使用時機及相關事宜,俾所遵循。
民國 91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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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確立學員學習司法官之身分,特設計學員袍服式,如附圖,並訂定
    其使用時機及相關事宜,俾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