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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9 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其他重要職務之聘任及解任。
二、章程變更之擬議。
三、工作計畫之審核及推動。
四、經費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七、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八、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
九、重要規章之訂定。
十、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7 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工作計畫之審核及推動。
三、捐助財產之保管及運用。
四、經費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七、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八、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
九、重要規章之訂定。
十、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第 4 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務方針及計畫之審核。
三、捐助財產之保管及運用。
四、經費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五、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七、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八、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
九、重要規章之訂定。
十、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第 7 條
保護機構之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會務方針及計畫之審核。
三  捐助財產之保管及運用。
四  經費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五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  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七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八  保護機構之解散。
九  重要規章之訂定。
十  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