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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7 條
保護機構依本法授權或為辦理本法所定各項保護服務所訂定之作業規定或
管理規則,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其餘作業規定
或管理規則,應送本部備查。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5 條
保護機構依其捐助及組織章程授權訂定之各項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
應報法務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