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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6 條
本部監督保護機構之範圍,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管理、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工作計畫及重大措施。
四、財產孳息保管運用情形。
五、經費預決算及財務狀況。
六、保護服務業務狀況及品質。
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受監督之事項。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4 條
法務部監督保護機構之範圍,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管理、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工作計畫及重大措施。
四、財產基金孳息保管運用情形。
五、經費預決算及財務狀況。
六、業務狀況。
七、其他依法令應受監督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