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經本部核准後設立保護機構分會(以下簡稱分會 )。 保護機構統籌規劃本法所定各項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與督導各分會 精進保護服務品質,及辦理其他本部交辦事項。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成立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以下簡稱保護機構 ),得視業務需要,經法務部核准後設分會。 保護機構本會統籌規劃年度工作計畫、董事會決議辦理事項與法務部交辦 專案,及督導各分會。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成立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 (以下簡稱保護機構 ) ,得視業務需要,經法務部核准後設分會。 保護機構本會統籌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及監督各分會。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成立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 (以下簡稱保護機構 ) ,得視業務需要,經法務部核准後設分事務所。 保護機構主事務所統籌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就行政及業務事項,監督各 分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