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季開會一次。董事長認有必要,或經 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書面提議,得召集臨時會。 召開董事會時,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日期及議程通知本部、保護機構及 分會人員代表列席。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者,不受十日前通知之限制 。 董事會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報本部備查。
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董事長認有必要,或經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 上之書面提議,得召集臨時會。
保護機構之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董事長認有必要,或經現任董事總額 三分之一以上之書面提議,得召集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