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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民眾陳情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7
七、民眾陳情案件應於三日內將調查處理情形書面回覆陳情人,如無法於
    期限內回覆者,應先與陳情人電話聯繫,說明處理進度,最遲一週內
    辦結。
民國 94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7
七、民眾陳情案件應於三日內將調查處理情形書面回覆陳情人,如無法於
    期限內回覆者,應先與陳情人電話聯繫,說明處理進度,最遲一週內
    辦結。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7
七  民眾陳情 (抱怨) 案件應於三日內將調查處理情形書面回覆陳情 (抱
    怨) 人,如無法於期限內回覆者,應先與陳情 (抱怨) 人電話聯繫,
    說明處理進度,最遲一週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