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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宿舍管理辦法 5
五  本院編制內員工均得依照左列規定申請配住宿舍,配住標準如左:
    首長、副首長之宿舍係供現職首長、副首長住用。
    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得申配職務宿舍。
    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得申配單身宿舍。
    已購置公教住宅者,因職務調動至本院而原輔購地點,非當天能夠往
    返者,得申配單身宿舍。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5
五  本院編制內員工均得依照左列規定申請配住宿舍,配住標準如左:
    首長、副首長之宿舍係供現職首長、副首長住用。
    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得申配職務宿舍。
    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得申配單身宿舍。
    已購置公教住宅者,因職務調動至本院而原輔購地點,非當天能夠往
    返者,得申配單身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