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本院編制內員工均得依照左列規定申請配住宿舍,配住標準如左: 首長、副首長之宿舍係供現職首長、副首長住用。 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得申配職務宿舍。 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得申配單身宿舍。 已購置公教住宅者,因職務調動至本院而原輔購地點,非當天能夠往 返者,得申配單身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