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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單身宿舍規則 12
十二  借用人違返本規則之規定者,喪失其借用之權利,並由事務管理人
      員簽請議處。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12
十二  借用人違返本規則之規定者,喪失其借用之權利,並由事務管理人
      員簽請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