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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工友(技工、駕駛)平時考核與獎懲要點 3
三、獎懲:
(一)工友(技工、駕駛)之獎懲功過,得依據「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
      員共同獎懲標準表」與「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相
      關規定辦理。
(二)工友(技工、駕駛)之獎懲功過裁定,由總務科主管簽陳機關首長
      核定之。
(三)工友(技工、駕駛)獎懲功過結果經核定後,應由總務科通知當事
      人,並告知其救濟程序,必要時亦得公告之。
(四)考勤之獎勵如下:
      1.全年未請事病假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加二分。
      2.全年未遲到早退者,年終考評總評分加二分。
      3.訓練成績特優在八十分以上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二分。
      4.嘉獎一次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一分,記功一次者,增加三
        分。
民國 85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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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獎懲:
 (一) 工友 (技工) 獎懲功過之裁定,由總務科依下列二項手續辦理之。
      1 由總務科主管逕自簽陳機關首長裁定之。
      2 由管理工友 (技工) 人員,簽報總務科主管轉陳機關首長裁定之
        。
 (二) 工友 (技工) 獎懲功過經裁定後,應即由管理工友人員,登記於工
      友功過登記簿中,以便查考,並由總務科通知受獎懲之工友 (技工
      ) 知照,必要時於集會時公告之。
 (三)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嘉獎、記功或獎金
      。
      1 在工作上有顯者之貢獻,而使機關工作效率增進者。
      2 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公家免遭損害者。
      3 檢舉奸匪份子屬實者。
      4 品德表現,足為同仁模範者。
      5 平素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四) 考勤之獎勵如左:
      1 全年未請事病假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二分。
      2 全年未遲到早退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二分。
      3 訓練成績特優在八十分以上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二分。
      4 嘉獎一次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一分,記功一次者,增加三
        分。
 (五)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
      1 工作怠惰者。
      2 工作時間,無故在外逗留者。
      3 態度傲慢,言語粗暴者。
      4 遞送公文擅自翻閱,並擅自傳述內容者。
      5 與同事爭吵者。
      6 損毀公物者。
      7 遇有意外事故,推諉工作責任者。
      8 值日時擅離崗位者。
      9 行為不檢者。
 (六)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並得視情節之輕重依法究辦:
      1 在工作場所酗酒賭博者。
      2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3 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4 煽動是非,影響工作者。
      5 塗改公文或遺失公文者。
      6 一年內記過滿三次者。
      7 疏忽工作致發生意外事故或釀成災禍者。
      8 行為不檢影響機關名譽者。
      9 洩漏機關秘密情節重大者。
     10 有吸毒或偷竊行為者。
     11 其他一切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七) 考勤之懲罰如左:
      1 每年積計曠職在七日以內者,除按日扣薪外,得視其情節之輕重
        ,予以申誡或記過處分。
      2 全年積計曠職逾七日者,予以記過處分,連續曠職滿七日及全年
        累積達十四日者開除。
      3 遲到或早退,每八次年終考核總評分扣一分。
      4 申誡一次者,年終考核總評分扣一分,記過一次扣三分。
 (八) 凡在一年內有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不得發給考核獎金。
 (九) 工友 (技工) 應獎、應懲之事實如未盡與上列規定相符時,總務科
      主管,得視其程度之輕重斟酌辦理之。
 (十) 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