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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監獄職員查獲及失查違禁物品獎懲注意事項 7
七  場舍主管因疏於管理,致收封檢身或該場舍經常被查違禁品時,該場
    舍主管列入年終考績 (成) 考核之參考,情節重大者,該場舍主管撤
    換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7
七  場舍主管因疏於管理,致收封檢身或該場舍經常被查違禁品時,該場
    舍主管列入年終考績 (成) 考核之參考,情節重大者,該場舍主管撤
    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