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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監獄職員查獲及失查違禁物品獎懲注意事項 6
六  查獲之違禁物品,其來源如有自行提供、改裝或串通外界人士投入之
    虛委或故意情形經查明屬實後,另行簽請嚴厲處分。
民國 8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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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查獲之違禁物品,其來源如有自行提供、改裝或串通外界人士投入之
    虛委或故意情形經查明屬實後,另行簽請嚴厲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