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監獄職員查獲及失查違禁物品獎懲注意事項 5
五  違禁品之查獲,應另由查獲同仁盡力追查違禁品之來源,以複合獎懲
    互利原則。
民國 8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5
五  違禁品之查獲,應另由查獲同仁盡力追查違禁品之來源,以複合獎懲
    互利原則。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