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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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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桃園監獄職員查獲及失查違禁物品獎懲注意事項 5
五 違禁品之查獲,應另由查獲同仁盡力追查違禁品之來源,以複合獎懲 互利原則。
民國 8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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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違禁品之查獲,應另由查獲同仁盡力追查違禁品之來源,以複合獎懲 互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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