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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監獄職員查獲及失查違禁物品獎懲注意事項 4
四  一次查獲或失查達一定標準數量之違禁品以專案受獎懲者,不再計入
    半年之累計,以免重覆獎懲。
民國 8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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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次查獲或失查達一定標準數量之違禁品以專案受獎懲者,不再計入
    半年之累計,以免重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