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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監獄職員查獲及失查違禁物品獎懲注意事項 2
二  為獎勵查獲違禁品同仁之服務精神,僅依「法務部晉所屬各機關人員
    獎勵案件處理要點」有關監所人員特別獎勵事項之部份條文意旨,特
    訂定本獎勵原則,以為獎勵之依據。
民國 8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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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獎勵查獲違禁品同仁之服務精神,僅依「法務部晉所屬各機關人員
    獎勵案件處理要點」有關監所人員特別獎勵事項之部份條文意旨,特
    訂定本獎勵原則,以為獎勵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