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桃園監獄職員查獲及失查違禁物品獎懲注意事項 1一 查獲或失查違禁物品之種類、數量及獎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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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違禁物品種類│每半年查獲或│ 查獲之獎勵│失查之懲罰│
│次│ │失查之數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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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品 (毒品危│經移送地檢署偵辦法院判決 │專案處理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二條所稱毒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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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鎮定劑 │足以造成戒護困│視可能造成│視可能造成│
│ │ │擾之數量 │危害之程度│危害之程度│
│ │ │ │酌情獎勵 │酌情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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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槍砲、彈藥、│一件以上 │專案處理 │
│ │刀械 (扁鑽、│ │ │
│ │利刃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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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香煙 (非依規│一~二十包 (每│逾上述最高數量百分之八│
│ │定而密藏、持│包以二十支計) │十者,列入年終之參考 │
│ │有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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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廿一~五十包 │嘉獎一次 │申誡一次 │
│ │ ├───────┼─────┼─────┤
│ │ │五十一包以上 │嘉獎二次 │申誡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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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酒類 (包括含│一瓶 (0.6 公升│逾上述最高數量百分之八│
│ │有酒精成份之│) 以下 │十者,列入年終之參考 │
│ │飲料飲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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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瓶 (0.6 公升│專案處理 │
│ │ │) 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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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檳榔 │一~一九九粒 │逾上述最高數量百分之八│
│ │ │ │十者,列入年終之參考 │
│ │ ├───────┼─────┬─────┤
│ │ │二○○~四○○│嘉獎一次 │申誡一次 │
│ │ │粒 │ │ │
│ │ ├───────┼─────┴─────┤
│ │ │四○○粒以上 │專案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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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現金 │一仟元~壹萬元│逾上述最高數量百分之八│
│ │ │ │十者,列入年終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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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壹萬零一元~貳│嘉獎一次 │申誡一次 │
│ │ │萬元 │ │ │
│ │ ├───────┼─────┼─────┤
│ │ │貳萬零一元~參│嘉獎二次 │申誡二次 │
│ │ │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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