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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聘請戒治處遇課程師資要點 9
九  教師聘請後如有違反本所之規定或有不適任之情形時,得隨時經本所
    師資審查會議之決議予以解聘。
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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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教師聘請後如有違反本所之規定或有不適任之情形時,得隨時經本所
    師資審查會議之決議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