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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聘請戒治處遇課程師資要點 8
八  凡有前科、不良紀錄或經法院判刑確定者,不得受聘為教師;已聘用
    者,得予解聘。
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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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凡有前科、不良紀錄或經法院判刑確定者,不得受聘為教師;已聘用
    者,得予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