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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聘請戒治處遇課程師資要點 7
七  聘請教師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填具公務人員履歷表,經本所師資審
    查會議審查通過後聘請之。
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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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聘請教師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填具公務人員履歷表,經本所師資審
    查會議審查通過後聘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