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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聘請戒治處遇課程師資要點 6
六  宗教教誨教師如有與宗教相關之專業訓練或曾擔任宗教教誨相關工作
    者,得不受第三、第四點資格之限制。
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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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宗教教誨教師如有與宗教相關之專業訓練或曾擔任宗教教誨相關工作
    者,得不受第三、第四點資格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