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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聘請戒治處遇課程師資要點 4
四  教師除須專科以上學勵,並對所擔任課程學有專精外,尚需具有左列
    資格之一:
 (一) 大學系所以上本科總畢業者。
 (二) 非本科系畢業,但曾修畢所任課程相關學科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者
      。
 (三) 通過與所授課程相關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者。
 (四) 曾在公私立機構擔任與所授課程相關之專任有給職工作二年以上,
      且無不良紀錄者。
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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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教師除須專科以上學勵,並對所擔任課程學有專精外,尚需具有左列
    資格之一:
 (一) 大學系所以上本科總畢業者。
 (二) 非本科系畢業,但曾修畢所任課程相關學科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者
      。
 (三) 通過與所授課程相關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者。
 (四) 曾在公私立機構擔任與所授課程相關之專任有給職工作二年以上,
      且無不良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