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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聘請戒治處遇課程師資要點 2
二  本所師資審查會議由本監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聘請秘書、監長、各
    科室主管兼任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以協助聘請授課教師資格審查
    等相關事宜。
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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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所師資審查會議由本監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聘請秘書、監長、各
    科室主管兼任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以協助聘請授課教師資格審查
    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