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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聘請戒治處遇課程師資要點 1
一  為辦理臺灣臺中戒治所 (以下簡稱本所) 戒治處遇課程之需,有關授
    課教師,依本要點所訂資格聘請之。
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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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辦理臺灣臺中戒治所 (以下簡稱本所) 戒治處遇課程之需,有關授
    課教師,依本要點所訂資格聘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