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附件三)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 獲通知後,應配合總務科簽訂宿舍借用契約(附件四)並辦理公證等 借用手續,公證所需費用,由借用人負擔,相關手續辦理完竣後,借 用人始可進住。
九、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後, 應配合總務科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公證所需費 用,由借用人負擔,相關手續辦理完竣後,借用人始可進住。
九 本監員工,凡合於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宿舍申請表 (如附 件一) 送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無 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