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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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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附件三)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
    獲通知後,應配合總務科簽訂宿舍借用契約(附件四),並辦理公證
    等借用手續;公證所需費用由借用人負擔,相關手續辦理完竣後,借
    用人始可進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