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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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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附件三)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
    獲通知後,應配合總務科簽訂宿舍借用契約(附件四)並辦理公證等
    借用手續,公證所需費用,由借用人負擔,相關手續辦理完竣後,借
    用人始可進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