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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6
十六、宿舍借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16
十六、宿舍借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16
十六、宿舍借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民國 88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16
十六  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