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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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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宿舍借用人有以下行為之一者,本監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
      合搬遷,並於收到本監書面通知後三個月內將宿舍騰空交回:
(一)對其他借用人就宿舍之使用,嚴重影響其居住品質。
(二)於宿舍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經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裁處。
(三)其他違反宿舍公約(附件六、七)情節嚴重,影響宿舍使用安全或
      其他借用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