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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移監應行注意事項 7
七  保管金及保管物品應於移監當日辦妥手續;個案、調查、累進處遇等
    資料及勞作金,於事後再郵寄至移監之監獄。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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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保管金及保管物品應於移監當日辦妥手續;個案、調查、累進處遇等
    資料及勞作金,於事後再郵寄至移監之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