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移監應行注意事項 6
六  移監當日總務科名籍、保管人員應親自到接收中心辦理移監手續。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6
六  移監當日總務科名籍、保管人員應親自到接收中心辦理移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