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移監應行注意事項 5
五  人員提帶及安檢程序步驟:
    提前十五分鐘打開舍房大燈,通知受刑人整理行李,中央台派員開啟
    房門,行李置於舍房門口,將該犯帶至工場取衣物,完畢後連同舍房
    之行李帶至中央台,確認身份無誤後至接收中心辦理移監手續。
    到達接收中心,命其打開個人行李,徹底做好安全檢查及檢身工作,
    檢查完畢後,行李統一由雜役搬運至貨車上;人員則令其蹲下辦理手
    續,並利用時間用餐及如廁。
    手續完成後即施用戒具 (一人一腳鐐、三人一聯鎖,聯鎖應加綁鐵絲
    及上鎖) ,並由科員、主任管理員負責檢查,檢查完畢後整隊於牆邊
    靜坐等候上車出發。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5
五  人員提帶及安檢程序步驟:
    提前十五分鐘打開舍房大燈,通知受刑人整理行李,中央台派員開啟
    房門,行李置於舍房門口,將該犯帶至工場取衣物,完畢後連同舍房
    之行李帶至中央台,確認身份無誤後至接收中心辦理移監手續。
    到達接收中心,命其打開個人行李,徹底做好安全檢查及檢身工作,
    檢查完畢後,行李統一由雜役搬運至貨車上;人員則令其蹲下辦理手
    續,並利用時間用餐及如廁。
    手續完成後即施用戒具 (一人一腳鐐、三人一聯鎖,聯鎖應加綁鐵絲
    及上鎖) ,並由科員、主任管理員負責檢查,檢查完畢後整隊於牆邊
    靜坐等候上車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