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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移監應行注意事項 2
二  移監東部地區時,交通工具雇車為主;移西部地區時以借車為主,人
    、車均應投保意外險,由總務科負責辦理相關事宜。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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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移監東部地區時,交通工具雇車為主;移西部地區時以借車為主,人
    、車均應投保意外險,由總務科負責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