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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移監應行注意事項 18
十八  移送前應報告所屬長官,途中若有狀況應立即回報,情況緊急時,
      應洽請附近警察機關協助處理,到達目的地後亦應回報所屬長官。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18
十八  移送前應報告所屬長官,途中若有狀況應立即回報,情況緊急時,
      應洽請附近警察機關協助處理,到達目的地後亦應回報所屬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