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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移監應行注意事項 16
十六  雇車時應請汽車公司,勿將本監機關名稱登錄於客戶名單中,並請
      代為保密時間、地點、行程及核派優良司機擔任駕駛任務。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16
十六  雇車時應請汽車公司,勿將本監機關名稱登錄於客戶名單中,並請
      代為保密時間、地點、行程及核派優良司機擔任駕駛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