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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移監應行注意事項 11
十一  受刑人之戒具除嚴予檢查外,應注意相互間牽制作用,手中亦不准
      攜帶任何東西。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11
十一  受刑人之戒具除嚴予檢查外,應注意相互間牽制作用,手中亦不准
      攜帶任何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