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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物料複驗站檢查實施辦法 3
三  對於運送車輛運載之物品卸載後,車輛立即駛離,不得停留,如因卸
    載物品須停留者,應予以檢查,檢查應從前座開始,再檢查車身,車
    輛底盤之檢查,如無閉路監視器時,檢查人員應進至車子底下,用手
    電筒詳細檢查。
民國 87 年 01 月 16 日訂定
3
三  對於運送車輛運載之物品卸載後,車輛立即駛離,不得停留,如因卸
    載物品須停留者,應予以檢查,檢查應從前座開始,再檢查車身,車
    輛底盤之檢查,如無閉路監視器時,檢查人員應進至車子底下,用手
    電筒詳細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