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監為防杜違禁品流入,作業材料、合作社貨品、收容人主副食品或 其他物品運進戒護區,經檢查站檢查後,均應再集中於複驗站詳細檢 查,始得搬入工場、炊場、合作社或其他核可之地點。
二 複驗站之檢查桌設置於二號門,其應準備金屬探測器等必要之檢查工 具,以利複驗檢查。
三 對於運送車輛運載之物品卸載後,車輛立即駛離,不得停留,如因卸 載物品須停留者,應予以檢查,檢查應從前座開始,再檢查車身,車 輛底盤之檢查,如無閉路監視器時,檢查人員應進至車子底下,用手 電筒詳細檢查。
四 戒護區內載物車輛之駕駛、由中央台派專人擔任,原車之司機不得進 入戒護區,如確因事實需要,須由運送車輛司機自行駕駛時,應有戒 護人員陪同並請其將攜帶物品放置於車檢站置物櫃,經檢查衣物後, 始予放行,並應請廠商提供擔任運送司機之背景資料,隨時查證。
五 本監與作業廠商訂立委託加工契約或合作社貨品、收容人主副食品廠 商訂立合約時,應於契約或合約中載明不得為收容人夾帶違禁物品之 違約責任條款,並確實依約執行,如涉嫌違法,即移送偵辦。
六 大卡車若須司機開入,須主管在旁戒護,待停妥後至二號門主管旁等 待,卸完貨後再由主管戒護開車。
七 貨車駕駛室除卸裝貨物外,嚴禁雜役入內及在旁駐足停留。
八 作業材料裝卸均須翻動檢查,若外包裝為不透明之紙箱袋均須拆開倒 出檢查再裝回,若作業材料有交待該項勿弄亂其排列順序時,應小心 處理,人員查獲及失查違禁物品,依相關獎勵要點辦理。
九 車檢站若發現作業廠商或駕駛神色行為異常,應立即通知複驗站其貨 物須傾倒出詳細檢查。
十 複驗站卸裝之作業車輛保持四輛,可節省等待車輛之時間,增加材料 檢查之時間。
十一 車檢站等待之車輛眾多時,請通知複驗站加速處理。
十二 廠商出入貨之工場,其數量應標示或通知複驗站加速處理。
十三 廠商出入貨品數量過多時,請儘早至監、以利檢查工作之進行。
十四 車輛進出均應嚴格遵守停車檢查後再開之規定。
十五 本辦法陳 典獄長核准,並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