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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物料複驗站檢查實施辦法 10
十  複驗站卸裝之作業車輛保持四輛,可節省等待車輛之時間,增加材料
    檢查之時間。
民國 87 年 01 月 16 日訂定
10
十  複驗站卸裝之作業車輛保持四輛,可節省等待車輛之時間,增加材料
    檢查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