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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針劑使用及管理要點 7
七  發現針劑短少,應即報告並追查,對於保管或本監使用人員若有疏忽
    、不當,則視情節議處。
民國 90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7
七  發現針劑短少,應即報告並追查,對於保管或本監使用人員若有疏忽
    、不當,則視情節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