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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針劑使用及管理要點 3
三  藥局管理人員應設簿登記針劑進出數量、使用情形,發出針劑之數量
    應與繳回同,使用後之針劑應按醫療廢棄物之規定處理之。
民國 90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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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藥局管理人員應設簿登記針劑進出數量、使用情形,發出針劑之數量
    應與繳回同,使用後之針劑應按醫療廢棄物之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