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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針劑使用及管理要點 2
二  對於收容人施打針劑,應按醫師處方箋由醫師或本監醫護人員為之,
    嚴禁收容人或其他人員為收容人施打針劑,並禁止自行施打。
民國 90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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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於收容人施打針劑,應按醫師處方箋由醫師或本監醫護人員為之,
    嚴禁收容人或其他人員為收容人施打針劑,並禁止自行施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