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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罪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處遇要點 7
七  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之接見、發收書信,依其所列階等,予其處遇:
 (一) 第一階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每星期一次。
 (二) 第二階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每四日一次。
 (三) 第三階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每三日一次。
 (四) 第一階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每日一次。
民國 90 年 09 月 17 日訂定
7
七  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之接見、發收書信,依其所列階等,予其處遇:
 (一) 第一階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每星期一次。
 (二) 第二階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每四日一次。
 (三) 第三階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每三日一次。
 (四) 第一階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每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