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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罪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處遇要點 5
五  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於入監考核一個月後,得報編為第一階。
民國 90 年 09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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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於入監考核一個月後,得報編為第一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