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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罪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處遇要點 1
一  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分為一、二、三、四階。四個階等,定其成績,
    逐階進列。
民國 90 年 09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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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分為一、二、三、四階。四個階等,定其成績,
    逐階進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