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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榮譽卡頒發要點 4
肆  獎勵原則:
一  榮譽卡獎勵以增加接見,或予以其他獎勵辦理。
二  各項獎勵次數以一次為限,但因重大優績經簽陳  典獄長核可不在此
    限。
三  獲頒增加接見榮譽卡者,可視實際需要,經頒發單位核准後,改為增
    加發信。
民國 90 年 07 月 16 日訂定
4
肆  獎勵原則:
一  榮譽卡獎勵以增加接見,或予以其他獎勵辦理。
二  各項獎勵次數以一次為限,但因重大優績經簽陳  典獄長核可不在此
    限。
三  獲頒增加接見榮譽卡者,可視實際需要,經頒發單位核准後,改為增
    加發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