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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處理收容人死亡事件作業要點 3
三、在監死亡,由總務科(在醫院,由衛生科通知,並安排至醫院)迅速
    聯絡家屬;並安排至機關內,使其明瞭事故發生原因,以防止受有心
    人士搧惑;且應表示關懷慰問之意。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3
三、在監死亡,由總務科(在醫院,由衛生科通知,並安排至醫院)迅速
    聯絡家屬;並安排至機關內,使其明瞭事故發生原因,以防止受有心
    人士搧惑;且應表示關懷慰問之意。
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3
三  在監死亡,由總務科 (在醫院,由衛生科通知,並安排至醫院) 迅速
    聯絡家屬;並安排至機關內,使其明瞭事故發生原因,以防止受有心
    人士搧惑;且應表示關懷慰問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