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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處理收容人死亡事件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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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監死亡,由總務科(在醫院,由衛生科通知,並安排至醫院)迅速
    聯絡家屬;並安排至機關內,使其明瞭事故發生原因,以防止受有心
    人士搧惑;且應表示關懷慰問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