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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處理收容人死亡事件作業要點 1
一、收容人在監死亡時戒護科應令相關戒護人員提出報告,並將相關收容
    人隔離偵訊,防止串供並保持現場完整。戒護外醫病死時,亦應對同
    場舍收容人製作筆錄。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1
一、收容人在監死亡時戒護科應令相關戒護人員提出報告,並將相關收容
    人隔離偵訊,防止串供並保持現場完整。戒護外醫病死時,亦應對同
    場舍收容人製作筆錄。
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1
一  收容人在監死亡時戒護科應令相關戒護人員提出報告,並將相關收容
    人隔離偵訊,為止串供並保持現場完整。戒護外醫病死時,亦應將同
    場舍收容人製作筆錄。